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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的行为

第九条性骚扰

根据教育部条例(见34 C).F.R.(第106部分)于2020年颁布,旨在实施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条,20 U.S.C. § 1681 et seq., 根据这些规定,学校必须禁止某些形式的性骚扰. 在学校的教育计划或活动中,对学生和/或员工实施或实施的以下类型的性骚扰是被禁止的, 在美国:

在下列情况下,被禁止的行为符合第九条性骚扰的定义:

  • 雇员对援助的提供提出条件, a benefit, 或为其他员工或学生参与不受欢迎的性行为提供服务.e., Quid Pro Quo sexual harassment); or
  • A Student, Employee, 或第三方(在适用范围内)从事基于性别的不受欢迎的行为,这将被一个理智的人认为是如此严重, pervasive, and objectively offensive that it effectively denies another person equal access to the University's programs or activities; or
  • A Student, Employee, 或第三者从事性侵犯, 家庭暴力, 约会暴力, or Sexual and/or Gender-based Stalking as defined  below; and

               - The alleged conduct was perpetrated against a pers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行为发生在大学的课程和活动范围内. 

当行为发生时,行为发生在“大学的计划和活动”范围内:

  1. in a location, at an event, or in circumstances where the University exercises substantial control over both the respondent and the context in which the conduct occurs; or
  2. 在任何由大学认可的学生组织拥有或控制的建筑物内. 发生在校外或与大学无关的地点的事件不太可能被视为大学的项目或活动.

不符合上述构成第九条性骚扰的参数的行为,如果构成下文进一步定义的禁止行为,则本政策仍然禁止.

以下禁止行为的定义适用于第九条性骚扰的定义.

Title IX Quid Pro Quo 性骚扰 大学雇员是否以性别作为提供资助的条件, benefit, 对学生或员工参与不受欢迎的性接触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九条严重的、普遍的、客观上具有冒犯性的性骚扰 基于性别的行为构成不受欢迎的行为是由一个理性的人决定如此严重吗, 普遍的、客观上具有冒犯性的行为,有效地剥夺了学生或员工平等参加大学教育项目或活动的机会.

第九条性侵犯 包括强奸、未经同意的抚摸、乱伦或法定强奸,定义如下:

  • 强奸就是插入, 无论多么微不足道, 阴道或肛门与任何身体部位或物体的接触, 或未经同意与他人进行口腔生殖器接触.
  • 爱抚是为了性满足而触摸另一个人的私密身体部位, 不同意.
  • 乱伦是指在法律禁止婚姻的程度内相互联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性行为.
  • 法定强奸是指与未达到法定同意年龄的人发生性关系. 根据德州法律, 17岁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没有能力同意比他大三岁或大三岁以上的成年人(18岁或18岁以上的人)的性渗透接触.

第九条家庭暴力 is conduct that constitutes a felony or misdemeanor crime of violence committed by a current or former spouse or intimate partner of the complainant; by a person with whom the complainant shares a child in common; by a person who is cohabitating with, 或与…同居, the complainant as a spouse or intimate partner; by a person similarly situated to a spouse of the complainant under the domestic or family violence laws of the jurisdiction in which the crime of violence occurred; or by any other person against an adult or youth complainant who is protected from that person's acts under the domestic or family violence laws of the jurisdiction in which the crime of violence occurred.

第九条约会暴力 构成暴力的行为是否由与投诉人有或曾经有浪漫或亲密社会关系的人所为. 这种关系的存在应根据双方的陈述并考虑到这种关系的持续时间来确定, 关系的类型, 以及关系中双方互动的频率. 就本定义而言, 约会暴力包括, 但不限于, 性虐待和身体虐待或这种虐待的威胁. 约会暴力不包括家庭暴力定义所涵盖的行为.

第九条跟踪 就第九条而言,性骚扰的定义是基于性别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了针对特定个人的一系列行为,会导致一个理性的人担心这个人的安全或他人的安全,或遭受严重的情感困扰.

非第九条不当行为

非第九条性侵犯 性侵犯(i.e., rape, fondling, 乱伦或法定强奸),如上述第九条性侵犯定义中所定义的,据报道没有发生在美国大学的项目或活动中.

非自愿的性接触 是否有意触摸他人的乳房?, buttock(s), groin, genitals, 或其他未经同意的私密部位. 触摸可以在衣服上或衣服下,也可以包括被投诉人触摸投诉人, 被投诉人指使投诉人触摸被投诉人或者他人的, 或者被投诉人让投诉人触摸自己的身体.

性骚扰 是否有不受欢迎的性挑逗, 要求性行为, 和/或其他不受欢迎的, 当(a)项所列的情况之一, (b), or (c), below, is present.

基于性别的骚扰 包括基于性别的骚扰, 性取向, 性别认同, 或者性别表达, 其中可能包括侵略行为, intimidation, or hostility, 无论是语言的还是非语言的, graphic, physical, or otherwise, 即使这些行为不涉及性接触, 当(a)所列的条件之一, (b), or (c), below, is present.

(a)提交, 或者拒绝, 这种行为隐含或明确地成为某人指示的条款或条件, 学术地位, employment, 或参加任何大学课程, activity, or benefit, 但这不符合第九条的定义 Quid Pro Quo.

(b)提交, 或者拒绝, 个人的这种行为被用作学术或人事决策评估的基础, 在不符合第九条定义的情况下 Quid Pro Quo.

(c)这种行为造成敌对环境. 根据德州教育法规 §51.281(4)存在敌对环境:

  • 在就业环境中, 当它不合理地干扰一个人的工作表现或造成一种恐吓, hostile, or offensive work environment; or
  • 在教育背景下, 当它足够严重的时候, persistent, 或普遍的行为干扰了学生参与或从大学的教育计划或活动中受益的能力.

性剥削 一个人是否侵犯了另一个人的性隐私,或者在性方面对另一个人不公平或滥用性优势, 但这不属于第九条性骚扰的定义范围. 性剥削可能包括:

  • 秘密观察他人的裸体或性活动,或允许他人在未得到有关各方的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观察双方合意的性活动;
  • recording, photographing, transmitting, showing, viewing, streaming, 或散布亲密或色情图片, 录音, 未经当事人知情和同意的性信息; 
  • providing alcohol or drugs to a complainant with the intent to facilitate 禁止的行为; or
  • 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暴露自己的生殖器或诱使他人暴露自己的生殖器.

非第九条家庭暴力 上述第九条家庭暴力定义中所定义的家庭暴力是否没有在美国大学的项目或活动中发生.

非第九条约会暴力 上述第九条约会暴力定义中的约会暴力是否没有在美国大学的项目或活动中发生.

非第九条跟踪 在美国大学的项目或活动中没有发生的跟踪行为是否属于上述第九条所定义的跟踪行为, 或者在其他方面符合跟踪的定义,但不属于第九条跟踪的定义,因为报告的行为不是基于性别而针对所谓的受害者.

Retaliation 意味着恐吓, threatening, coercing, 或歧视任何个人,以干涉第九条或其实施条例所保障的任何权利或特权, 或者因为个人提出了报告或投诉, testified, assisted, 或以任何方式参与或拒绝参与调查, proceeding, 或关于禁止行为(包括第九条性骚扰和非第九条不当行为)的听证会. 

有关报复的担忧或问题应立即报告给大学的第九条协调员. 

Complicity 有任何明知艾滋病的行为吗, facilitates, promotes, 或鼓励他人从事被禁止的行为.